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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等三项违规 中国人保寿险山西分公司被罚50万元

文 / 小亚 2022-06-22 18:40:02 来源:亚汇网

6月22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因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被监管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相关负责人郑元滨被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王宏被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46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226号恒地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巴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业务记录中客户电话信息不真实、保全业务中保全日期不真实、理赔业务中赔案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295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相关业务资料及系统记录截屏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假记载业务资料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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